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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入金錢、飲食及物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8
  • 資料點閱次數:1249

寄入金錢予收容人

  1.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本監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3.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1. 經由本監接見室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2. 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並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寄入飲食予收容人

  1. 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2. 送入飲食之次數:
    1.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本監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2.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3. 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3. 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為限。

寄入必需物予收容人

  1.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
    2.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
    3. 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
    4.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
    5. 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2.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監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3.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者,由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裏外盒。
    3. 經由本監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寄入非必需物予收容人

  1.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本監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
    • 報紙或點字讀物。
    • 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 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 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 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 其他經本監許可之財物。
  2.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裏外盒。
    3. 經由本監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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