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監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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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監獄沿革
民國62年6月16日司法行政部為因應業務需要,選定毗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空地(桃園市延壽街158號,土地面積2.2437公頃,圍牆內面積為1.489公頃),成立臺灣桃園看守所,以收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檢察處羈押之被告,收容額180名。
民國66年因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檢察處所轄區域少年被告暨受刑人人數增加,於該址附設成立臺灣桃園少年觀護所。
民國67年6月復於附設臺灣臺北監獄桃園第二分監,兼收執行刑期未滿1年之受刑人,合計三單位總收容額數擴增為481名。
民國76年7月1日依法務部命令正式成立臺灣桃園監獄,主要辦理刑期未滿10年之普通累再犯受刑人矯正執行業務,並兼辦原隸屬於臺灣桃園看守所及臺灣桃園少年觀護所二單位之相關業務。
民國85年6月30日為使少年收容人受到更妥善、專業的照顧,配合龍潭鄉正式成立新機構,將所轄臺灣桃園少年觀護所業務及收容人移撥該機構;復因新成立之臺灣桃園少年觀護所空餘房舍甚多,且考量男女所需矯正、教化措施之不同、本監奉准於該處利用空餘房舍設立臺灣桃園監獄龍潭女監及女所。
民國87年5月22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佈施行,本監奉命附設戒治所,兼辦之臺灣桃園看守所則附設勒戒處所。
民國88年7月1日因應女性收容人數增加,法務部成立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原屬本監龍潭女監併入該監;並將臺灣桃園少年觀護所相關業務及收容人移回與本監合署辦公。惟女性被告與女性收容少年則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內另成立龍潭分所分別收容。
臺灣桃園戒治所奉准裁撤後,原收容之受戒治人則移送臺灣新竹戒治所繼續執行。
民國100年1月1日法務部為有效管理及整合其下所轄各監所相關業務,並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工程,於奉核後成立矯正署,以承接並統籌管理原隸屬於法務部監所相關業務,而本監配合此次再造工程作業,除改隸於法務部矯正署,並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外,並隨同調整其內員額、編制等,以達政府再造工程之目的。
民國100年10月1日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所將受觀察勒戒業務移至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桃園監獄收容對象
本監奉核定收容對象為收容刑期未滿5年之男性受刑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3年未滿之男性受刑人,兼辦之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則分別收容桃園地區院、檢羈押之男性刑事被告、收容少年與暫收裁定受觀察勒戒處分之男性收容人,核定總收容額為1,27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