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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2月19日起施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28
  • 資料點閱次數:119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安字第11404012490號函。

公告事項:

  1.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經奉法務部114年9月19日法令字第1143050357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2月19日起施行。
  2. 修正重點如下:
    1. 明確外界送入財物之對象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修正條文第二條)
    2. 增訂外界得送入金錢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3. 修正外界送入飲食種類及次數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4. 修正外界送入藥品規定,涵蓋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修正條文第六條)
    5. 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時,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必要資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6. 修正外界送入財物,機關得拒絕或禁止送入之情形及方式。(修正條文第八、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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