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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附設看守所(下稱本所)依法執行羈押被告處遇,絕無特殊待遇之情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6
  • 資料點閱次數:609

鄭姓被告自11371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均配住多人舍房,其房內生活作息與一般禁見被告無異,未有單獨收容情事。且本所會客室僅供家屬或律師依法辦理接見使用,未曾改為收容空間容留特定人士。本所各項處遇作為,均恪守羈押法及相關規定依法辦理,絕無部分媒體報導享有特權之情,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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