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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公告由本監暨合署辦公機關出監所之收容人待領金及物品通知領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10
  • 資料點閱次數:218

主旨:公告由本監暨合署辦公機關出監所之收容人待領金及物品通知領取。

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80條、82條及羈押法第72條及74條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1. 自112年7月31日前出監所之收容人,其待領金及保管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待領金詳如附件)
  2. 受發還人自公告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監總務科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3.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得將待領金歸屬國庫或物品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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