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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家屬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1
  • 資料點閱次數:1404

各類接見事項

收容人進入本監後,何時可以辦理接見?

本監收容人(禁見收容人除外)完成新收程序確認身分後,即可於規定接見辦理時間內辦理接見。

本監辦理接見的時間為何?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可以接見嗎?

  1. 本監辦理接見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告之「中華民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辦理接見。
  2. 為便利無法於上班日辦理接見之民眾,本監擇定每個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遇當月於其他例假日增加辦理或因故暫時辦理等情形,將公告於本監全球資訊網、臉書粉絲專頁、接見室公告欄等處。

請問如何辦理接見,流程為何?

  1. 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 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 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
    • 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
    • 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候接見(依梯次等候)。
    • 窗口接見(接見過程中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2. 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健保卡、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除前述文件外,亦可提出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其一文件。又如收容人接見對象,法規定有限制規定者,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3. 接見每次以3人為限,被許可接見者並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兒童人數不計入前開人數限制 。

如何查詢收容人是否收容在矯正機關,或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1. 本監於禁見收容人新收後,均會寄發「收容人入監通知單」,告知接見相關規定,並提醒收容人親屬慎防詐騙電話 。
  2. 由於矯正機關提供收容人個人資料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故於收容入進入本監時,本監均請渠等自行填寫「收容人資料開放查詢意願表」,倘為勾選同意欄位者,始得提供查詢;另涉及個人隱私(如罪名、刑期、出監日期等)之資料部分,仍請逕詢收容人為宜 。

本監拒絕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本監拒絕接見之理由如下:

  1.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未依規定登記相關資料或非屬收容人得接見之對象 。
  2. 收容人接見次數已達上限 。
  3. 收容人拒絕接見。
  4. 請求接見者或收容人為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
  5. 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
  6. 其他法規規定應限制或禁止接見者 。

機關中止民眾接見之理由為何?

接見過程中發現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形,或接見人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時,戒護人員得中止接見。

收容人身分類別不同,接見次數限制及對象分別為何?

  1. 受刑人
    1. 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任1天)。
    2.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
    3.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每3日1次為原則。
    4.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
    5.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
    6. 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本監不為限制或禁止 。
  2. 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
  3. 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
  4. 受感化教育少年每週接見不得逾 2次 (任 2天 );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 (矯正 )教
    育之執行或學生的利益者,得禁止之。
  5. 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6.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接見嗎?

  1. 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本監以調查資料認定。
  3. 民眾如以收容人家屬身分前往本監申辦接見,可檢具身分證或戶籍資料、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本監認定雙方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辦理接見。

收容人離婚,前岳父母或前夫(妻) 是否可以陪同其婚生子女接見?

  1. 為維繫收容人親情網絡,促進家庭正向關係連結,收容人前配偶或曾具姻親關係之人陪同收容人子女申辦接見,本監得依相關法規或基於職權審查核准。但收容人拒絕接見者,不在此限 。
  2. 本監基於職權審查時,申辦接見者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另將查閱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備註欄位之記載,確定該子女之父母欄位,與前來辦理接見者雙方之關係,於確認關係無誤後,依權責准予辦理接見 。

為何禁見被告不能接見?如何得知其解除禁見而申請接見呢?

  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如認為被告有因接見而致其有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禁止接見。但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
  2. 禁見被告如獲解除禁見,即可辦理接見,被告可寄信或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通知親屬至本監辦理接見 。

家裡發生重大事情,可否另外申請接見?

收容人家裡如發生重大事情(如發生變故、家人病危或喪亡等),得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即時聯繫;另家屬辦理一般接見時,可向本監說明事由,由本監酌情延長接見時間、辦理增加接見次數或為其他彈性調整措施 。

夫妻在不同機關收容,是否可以辦理接見?

  1. 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機關提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申請 。
  2. 任一方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者,本監將拒絕其申請 。

請問什麼是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辦時間及規定為何 ?

  1. 為便利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本監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
  2. 申辦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範於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機關公布之資訊。
  3. 申請人及理由:
    1. 收容人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 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2. 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3. 收容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4. 收容人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5. 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2. 請求接見者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 家屬或最近親屬。
      2. 律師或辯護人。
      3. 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1. 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2.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3.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4. 具身心障礙情形。
        5.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6.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7. 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8.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4. 接見時間: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2次為原則(排除因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與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或其他機關認有必要等情形)。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5. 接見人數: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每次至多2人。其他通訊方式,本監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6. 程序及方式:
    1. 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期間檢具相關文件(詳如A及B之說明)。申請單可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索取,或至本監全球資訊網站、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https://eservice.moj.gov.tw/)下載使用。
    2. 提出申請之對象、理由、時間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及理由 提出申請期間 應備證明文件
      收容人提出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 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1月內死亡,或最近7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時,機關得逕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
      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依實際需要提出 本監通知之應備文件
      請求接見者提出 家屬或最近親屬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律師或辯護人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相關文件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相關文件
      具身心障礙情形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 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1月內死亡,或最近7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依實際需要提出 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3. 機關於審查後,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應依機關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1日電洽機關查詢。
    4. 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本監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
    5. 如經機關許可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接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許可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
    6. 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機關取消;如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申請。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1. 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2.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規定辦理。
    3. 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之。
    4.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5.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8. 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1.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2.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3.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4.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5. 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9. 依法務部所訂「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請求接見民眾經本機關認有相當理由時,得以下列方式向本監提出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 書面申請:請申請者填具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送、傳真、郵寄或寄送電子郵件至本監
    • 線上申請:利用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線上提出
    • 言詞申請:請申請者親臨本監或撥打本監電話專線提出

    本監受理申請資訊如下:

    • 地址:330032 桃園市桃園區文中里8鄰延壽街158號
    • 電話:03-360-3612轉390
    • 傳真:03-392-1235
    • 法務部矯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

請問要接見收容人,可以事先預約嗎?

為縮短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民眾可於現場完成接見登記並預約下次接見時間,或事先電話洽詢本監,或登入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申辧。

如何辦理網路預約接見?

  1. 一般接見可至網路預約。請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進行線上預約。
  2. 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
  3. 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 7日 0時起至前 2日下午 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 1上班日截止。
  4. 完成預約手續者,可於接見前一日以前揭電話或網址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5.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 1日下午 15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 1上班 日取消預約。
  6. 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接見。
  7.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 30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
  8. 預約接見申請人應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9. 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 6個月內達 3次以上者,自最近 1次預約接見日起 3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如何辦理現場預約接見?

  1. 申辦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至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 1次以上者為限。
  2. 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以預約接見日之前 7日 0時起至前 2日下午 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 1上班日截止,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3. 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4.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5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國定假日 或其他休息日 ,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5.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 6個月內達 3次以上者,自最近 1次預約接見日起 3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接見。
  6. 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服務。

請問如何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

  1. 律師接見之律師指:民事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矯正機關申訴或複審案件代理人、洽談委任事宜之律師。
  2.  辯護人接見之辯護人指:刑事被告選任之律師、審判中經審判長所指定之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非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為辯護人者。
  3. 接見申請方式:
    1. 當日申請
      1. 填寫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單並檢具相關資料經門衛審閱無誤,待當事人戒護至律見暨偵訊室後,由戒護人員引導接見。
      2. 進入戒護區前應消毒、量測體溫並接受檢查。目前不開放攜帶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行動電話及其他可連結網路之通訊電子設備。
      3. 接見時間:
        • 登記時間:上班日8時至11時、13時30分至16時。
        • 接見時間:上班日8時30分至11時30分、13時30分至16時30分。
      4. 應備文件:有效之律師證,及所屬院檢遞狀收發章、尚在審理中之委任狀、開庭通知或其他足供證明委任關係文件。
      5. 律見、辯護人接見申請表下載
    2. 預約申請
      1. 以曾與該被申請者為律師、辯護人接見且於獄政系統上留有紀錄者為限。
      2. 預約時間:自接見日期前3日至前1日之9時至12時、13時30分至16時等時段,以電話(戒護科承辦人03-3603612分機304)提出申請。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截止。
      3. 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前10分鐘,持相關文件於本監辦理登記,其餘程序與當日申請接見相同。
      4. 律師、辯護人無法如期前來辦理預約接見者,至遲應於接見前1日18時前取消預約;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或逾時辦理達二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本監得不予受理其預約申請。
      5. 每次每位律師、辯護人僅限預約一名收容人,並限制一時段。
      6. 上午預約時段為09:00、09:30、10:00、1030,下午預約時段為14:00、14:30、15:00、15:30,每卅分鐘為一時段,每時段僅限一名律師或辯護人預約接見。
    3. 注意事項:
      1. 當日申請律師、辯護人接見者不限制接見案數,惟囿於接見室空間,同時間可進行接見之組別有限,為避免影響其他收容人權益,須注意當日接見時間(8時30分至11時30分、13時30分至16時30分)。
      2. 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僅得將與訴訟案件相關之卷宗、文書,經戒護人員檢查無夾帶違禁品後,再交予收容人,其他物品不得轉交。
      3. 基於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監看不予聞」之原則,接見過程中不實施錄音及錄影,僅做即時監看;惟接見時仍應遵守相關法令,如有危及機關戒護安全或其他不法情事等狀況發生,本監將依法究辦。

桃園監獄會客或送菜登記時間為何?例假日可否辦理接見及送物?

桃園監獄會客登記時間如下:

  •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8:00-11:00 , 下午13:30-16:00(國定假日不開放)
  • 每月第一週週日 早上:8:00-11:00 , 下午13:30-16:00

原則上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不辦理寄物)。另連續假日或國定例假日不辦理接見。若遇春節連續假日,或彈性調整接見日期及時間將公告於機關全球資訊網網頁及各機關接見室之布告欄中 。

請問5月1日勞動節是否有辦理收容人接見?

5月1日勞動節若非當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訂放假日,原則上開放辦理收容人接見及送物若遇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依假日接見方式辦理 。

與收容人通信相關事項

進入本監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接見、通信收容人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

請問收容人因故無法自行書寫,如何發信?

  1.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2. 收容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收容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

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之對象規定為何?

  1.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原則不予限制或禁止 。
  2. 被告及民事管收人發受書信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發受書信之對象 。
  3. 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
  4. 收容少年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嗎?

  1. 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2.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本監以調查資料認定。
  3. 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本監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

寄入金錢、菜餚及物品事項

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本監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3.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1. 經由本監接見室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2. 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姓名),並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2. 送入飲食之次數:
    1.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本監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2.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本監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3. 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3. 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為限。

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
    2.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
    3. 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
    4.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
    5. 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2.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監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3.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者,由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裏外盒。
    3. 經由本監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若要送入非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本監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
    • 報紙或點字讀物。
    • 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 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 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 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 其他經本監許可之財物。
  2.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者,由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裏外盒。
    3. 經由本監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本監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監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1. 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額)、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2.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
  3.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4.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
  5.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經機關許可得持有個人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得向機關提出申請後購買,不得由外界送入電器用品。

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收容人親友可於本監合作社門市部購買食品,由本監轉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以新台幣2000元為限。又電器、電池及香菸係屬本監限制使用之物品,並未開放供收容人親友選購。

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1. 收容人應向本監提出書面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本監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
  2. 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於接見時寄(送)入。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 。

寄入菜餚及物品事項

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本監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3.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1. 經由本監接見室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2. 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姓名),並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2. 送入飲食之次數:
    1.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本監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2.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3. 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3. 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為限。

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
    2.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
    3. 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
    4.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
    5. 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2.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監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3.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者,由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裏外盒。
    3. 經由本監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若要送入非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本監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
    • 報紙或點字讀物。
    • 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 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 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 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 其他經本監許可之財物。
  2.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者,由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裏外盒。
    3. 經由本監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本監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監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1. 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額)、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2.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
  3.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4.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
  5.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經機關許可得持有個人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得向機關提出申請後購買,不得由外界送入電器用品。

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收容人親友可於本監合作社門市部購買食品,由本監轉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以新台幣2000元為限。又電器、電池及香菸係屬本監限制使用之物品,並未開放供收容人親友選購。

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1. 收容人應向本監提出書面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核准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
  2. 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於接見時寄(送)入。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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