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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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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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戒治事項
請問施用毒品者進入勒戒所、戒治所及監獄執行的時機分別為何?
- 進入勒戒所時機:
- 初次施用毒品者
-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次施用毒品者。
- 進入戒治所時機: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
- 進入監獄時機: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次施用毒品者。
請問受觀察勒戒人將在何處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 目前新店、臺中、高雄、臺東、臺中女子與高雄女子戒治所、臺北女子、苗栗、雲林、臺東、花蓮、澎湖、連江與金門看守所等 14 所附設勒戒處所為專責勒戒處所。各法院及檢察署對到案之受觀察勒戒人將直接送至各勒戒處所執行,或暫時收容於原來之勒戒處所,並於一週內再行解送至各專責勒戒處所執行。
- 自100年10月1日起,本監合署辦公看守所原附設勒戒所改制為暫收容單位,有關勒戒相關業務由接收單位辦理。
新收收容人被驗出毒品反應,請問會如何處理?
依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本監對於收容人實施尿液檢驗,驗出毒品陽性反應者,將製作談話筆錄瞭解原因,並將尿液再送至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檢驗。經確認檢驗結果仍為陽性者,將依法函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