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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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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1. 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落實為民服務,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等方式向本監提出之具體陳情。
  3. 民眾陳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在內)陳情者,得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及具體陳述事項。
    2. 民眾親至本監言詞陳情者,受理陳情人員應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及政風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科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3. 民眾以電話方式陳情時,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具體陳情事項製作紀錄。
  4. 民眾對於該陳情案件認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以保密。
  5. 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審慎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業務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請典獄長核准展延,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6. 各科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分類,於案件處理完畢後,加強檢討、分析及改進。
  7. 人民陳情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情形者,經機關首長書面核准後,得不予處理。
  8. 有關人民陳情案件之稽催、管制、考核與獎懲等事宜,除本作業要點規定以外,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9. 本要點陳核後,提報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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