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各類接見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8
  • 資料點閱次數:838

辦理接見流程

  1. 接見辦理流程原則如下:
    • 至服務台抽取號碼牌及填寫接見寄物申請單。
    • 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接見室登記窗口辦理 。
    • 辦理送入金錢、物品登記及檢查 。
    • 準備身分證明文件,依登記梯次等候接見。
    • 窗口接見(接見過程中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2. 攜帶證件: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未領有國民身分證之5歲以上兒童)、健保卡、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除前述文件外,亦可提出居留證、入出境證明其一文件。又如收容人接見對象,法規定有限制規定者,應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
  3. 接見每次以3人為限,被許可接見者並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兒童人數不計入前開人數限制 。

接見次數及對象

  1. 受刑人
    1. 第四級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任1天)。
    2.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
    3. 第二級受刑人接見每3日1次為原則。
    4. 第一級受刑人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
    5. 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接見以每星期1次為原則。
    6. 對象部分,第四級受刑人得准與其親屬接見。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在不妨害教化的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其接見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本監不為限制或禁止 。
  2. 被告(除禁見者外)及民事被管收人每日得接見1次;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 。
  3. 受觀察勒戒人每週得接見1次(任1天);對象除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外,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
  4. 收容少年接見次數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機關之管理及紀律;對象為親友,但有礙於案情之調查與收容少年之利益者,得不許其接見。
  5.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起至星期六止。另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通訊設備接見

  1. 為便利收容人與其家屬、最近親屬、律師、辯護人或其他具特定情形之人接見,本監設置電話設備、遠距接見設備或其他通訊設備,提供其等即時聯繫。
  2. 申辦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次數、時間、人數、梯次、通訊方式、拒絕或中止接見事由、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範於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及機關公布之資訊。
  3. 申請人及理由:
    1. 收容人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 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2. 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3. 收容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4. 收容人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5. 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2. 請求接見者提出申請之法定理由:
      1. 家屬或最近親屬。
      2. 律師或辯護人。
      3. 前二項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
        1. 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2.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3.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4. 具身心障礙情形。
        5.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6.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7. 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8.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4. 接見時間: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以每月2次為原則(排除因收容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與外交或領事人員接見、與律師或辯護人接見、因個人或財物遭受災害或其他機關認有必要等情形)。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5. 接見人數: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每次至多2人。其他通訊方式,本監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6. 程序及方式:
    1. 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期間檢具相關文件(詳如A及B之說明)。申請單可向收容人所在機關索取,或至本監全球資訊網站、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https://eservice.moj.gov.tw/)下載使用。
    2. 提出申請之對象、理由、時間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及理由 提出申請期間 應備證明文件
      收容人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 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1月內死亡,或最近7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3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
      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與接見對象之關係證明文件(如無法提供時,機關得逕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
      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 依實際需要提出 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請求接見者 家屬或最近親屬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律師或辯護人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受收容人委任或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非家屬、最近親屬、律師及辯護人者,有下列情事之一 年滿65歲或未滿12歲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
      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疾病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疑似或罹患傳染病相關文件
      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所定之重大傷病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罹患重大傷病相關文件
      具身心障礙情形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心障礙相關文件
      本人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證明受災之文件
      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1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7日內 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1月內死亡,或最近7日內病危之證明文件
      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 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依實際需要提出 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3. 機關於審查後,通知收容人與接見對象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申請人亦可於申請接見日之前1日以電話查詢。
    4. 通訊方式以使用電話設備及其他經本監指定之通訊設備為限。
    5. 如經機關許可使用遠距設備接見,接見人應依排定接見時間,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許可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
    6. 申請人因故無法完成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請以電話聯繫機關取消;如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申請。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1. 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2.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規定辦理。
    3. 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之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之。
    4. 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5.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8. 接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機關得中止接見:
    1. 非被許可接見者為接見。
    2. 被許可接見者使用非指定之通訊設備接見,或未經許可於接見中為攝影、錄影、錄音或使用其他影音設施。
    3. 被許可接見者為謾罵喧鬧,或破壞接見處所或其設備,不聽制止。
    4.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妨害或拒絕機關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
    5. 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有妨害機關安全或秩序之行為。
  9. 依法務部所訂「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請求接見民眾經本機關認有相當理由時,得以下列方式向本監提出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 書面申請:請申請者填具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送、傳真、郵寄或寄送電子郵件至本監
    • 線上申請:利用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線上提出
    • 言詞申請:請申請者親臨本監或撥打本監電話專線提出

預約接見

  1. 為縮短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民眾可於現場完成接見登記並預約下次接見時間,或事先電話洽詢本監,或登入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申辧。
  2. 網路預約接見辦理方式:
    1. 請登入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申辦(網址為https://service.mjac.moj.gov.tw/) 。
    2. 申請對象: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 。
    3. 預約時間:預約接見日之前7日0時起至前2日下午15時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上班日截止。
    4. 完成預約手續者,可於接見前一日以電話或網址確認是否預約成功。
    5.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2日下午15時前以網路或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上班日取消預約。
    6. 預約接見服務不適用假日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接見。
    7.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預約接見時間前30分鐘,持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後,依申請之時段辦理接見。
    8. 預約接見申請人應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9. 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消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另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3. 現場預約接見辦理方式:
    1. 申辦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至本監辦理一般接見1次以上者為限。
    2. 現場預約接見申請時間,以預約接見日之前 7日 0時起至前 2日下午 15時止,但截
      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 1上班日截止,
      且應完成當日接見登記後,始得預約下一次接見辦理時間。
    3. 現場預約接見完成後,機關得提供預約接見完成單作為憑證,另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4.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機關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5時前以電話取消預約,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一上班日取消預約。
    5.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自最近1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現場預約接見。
    6. 現場預約接見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服務。

律師、辯護人接見

  1. 律師接見之律師指:民事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代理人、矯正機關申訴或複審案件代理人、洽談委任事宜之律師。
  2.  辯護人接見之辯護人指:刑事被告選任之律師、審判中經審判長所指定之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非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為辯護人者。
  3. 接見申請方式:
    1. 當日申請
      1. 填寫律師、辯護人接見申請單並檢具相關資料經門衛審閱無誤,待當事人戒護至律見暨偵訊室後,由戒護人員引導接見。
      2. 進入戒護區前應消毒、量測體溫並接受檢查。目前不開放攜帶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行動電話及其他可連結網路之通訊電子設備。
      3. 接見時間:
        • 登記時間:上班日8時至11時、13時30分至16時。
        • 接見時間:上班日8時30分至11時30分、13時30分至16時30分。
      4. 應備文件:有效之律師證,及所屬院檢遞狀收發章、尚在審理中之委任狀、開庭通知或其他足供證明委任關係文件。
      5. 律見、辯護人接見申請表下載
    2. 預約申請
      1. 以曾與該被申請者為律師、辯護人接見且於獄政系統上留有紀錄者為限。
      2. 預約時間:自接見日期前3日至前1日之9時至12時、13時30分至16時等時段,以電話(戒護科承辦人03-3603612分機304)提出申請。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截止。
      3. 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前10分鐘,持相關文件於本監辦理登記,其餘程序與當日申請接見相同。
      4. 律師、辯護人無法如期前來辦理預約接見者,至遲應於接見前1日18時前取消預約;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或逾時辦理達二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本監得不予受理其預約申請。
      5. 每次每位律師、辯護人僅限預約一名收容人,並限制一時段。
      6. 上午預約時段為09:00、09:30、10:00、1030,下午預約時段為14:00、14:30、15:00、15:30,每卅分鐘為一時段,每時段僅限一名律師或辯護人預約接見。
    3. 注意事項:
      1. 當日申請律師、辯護人接見者不限制接見案數,惟囿於接見室空間,同時間可進行接見之組別有限,為避免影響其他收容人權益,須注意當日接見時間(8時30分至11時30分、13時30分至16時30分)。
      2. 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僅得將與訴訟案件相關之卷宗、文書,經戒護人員檢查無夾帶違禁品後,再交予收容人,其他物品不得轉交。
      3. 基於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監看不予聞」之原則,接見過程中不實施錄音及錄影,僅做即時監看;惟接見時仍應遵守相關法令,如有危及機關戒護安全或其他不法情事等狀況發生,本監將依法究辦。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