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公告由本監暨合署辦公機關出監所之收容人待領金及物品通知領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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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由本監暨合署辦公機關出監所之收容人待領金及物品通知領取。
依據:依監獄行刑法第80、82條及羈押法第72、74條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自114年12月31日前出監所之收容人,其待領金及保管物品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待領金詳如附件)
- 受發還人自公告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監戒護科保管股請領。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受委任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得將待領金歸屬國庫或物品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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