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錢、送菜及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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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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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入本監執行時,可否購買物品?有限制規定嗎?
- 入本監執行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及勞作金手摺,用以登載監內之購物及其他支出紀錄。
- 收容人向本監消費合作社申購之物品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類)與「非一般性用品」(電器、電池、棉被等非食品類)。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以低於巿價(不包含促銷價、優惠價)販售,並於接見室及各場舍公開,使外界及收容人知悉 。
- 本監基於維護秩序與安全,一般性用品每人每日消費以新臺幣(以下同)300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600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
- 非一般性用品消費金額分別超過300元及600元時,須分別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始能購買。
想要領回保管物品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 申請方式與程序:
- 收容人或其親屬親自申請:由收容人或其親屬向本監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
- 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eservice.moj.gov.tw/)申請,本監接收後將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人或其親屬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機關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
- 禁見被告申請領回保管物品,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後,按程序1之A辦理
- 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在本監內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本監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收容人釋放前,倘返鄉車資不足,得向本監索取「更生保護申請表」,經審查核准後,填具「收據」,由更生保護會資助返鄉旅費;如為身心障礙,經評估無法自行返家者,由本監先行聯繫其親友至本監接返;倘屬無法自理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連繫更生保護會或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事宜 。
寄入菜餚及物品事項
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本監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 經由本監接見室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 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姓名),並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 送入飲食之次數:
-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本監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 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 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為限。
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 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
- 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
- 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
- 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
- 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本監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 送入之方式如下:
- 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 循寄入方式者,由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裏外盒。
- 經由本監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若要送入非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本監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
- 報紙或點字讀物。
- 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 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 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 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 其他經本監許可之財物。
- 送入之方式如下:
- 經由本監接見室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 循寄入方式者,由本監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裏外盒。
- 經由本監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本監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監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 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額)、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
-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
-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經機關許可得持有個人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得向機關提出申請後購買,不得由外界送入電器用品。
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收容人親友可於本監合作社門市部購買食品,由本監轉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以新台幣2千元為限。又電器類用品、電池及香菸係屬本監限制使用之物品,並未開放供收容人親友選購。
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 收容人應向本監提出書面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核准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
- 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於接見時寄(送)入。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