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將於106年6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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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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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將於106年6月28日起施行。
旅客出入境攜帶新臺幣總價值一定金額以上之新臺幣現鈔如:
(一)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所訂限額部分(目前訂為新臺幣10萬元),應予「退運」。
(二)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超額部分由海關「沒入」。
(三)申報不實者,超過申報部份由海關「沒入」。
新臺幣不得寄送入出國:
(一)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應予「退運」。
(二)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沒入」。
(三)申報不實者,超過申報部份由海關「沒入」;申報部分應予「退運」。
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境限額規定影音宣導:國語版(mp4檔案)、台語版(mp4檔案)、客語版(mp4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