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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申請服務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1
  • 資料點閱次數:67823

辦理返家探視相關事項

收容人親屬喪亡時,如何辦理返家奔喪?

  1. 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本監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返家奔喪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本監戒護科名籍股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死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登記)。
    • 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死者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3. 申請期間: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出殯)前2日。
  4.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本監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其親友可免附該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收容人親屬病危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1. 要件: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有生命危險時,得經本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病危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本監戒護科名籍股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3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3. 申請期間: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3日內。
  4.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本監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其親友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收容人親屬因災害致遭受重大傷害時,如何申辦返家探視?

  1. 要件: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列災害(例如風災、水災、震災、火災等),致收容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遭受重大傷害時,得經本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24小時內返回;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2. 應備文件:收容人如有災害返家探視的需要,應由收容人本人或其親友應填寫申請書向本監戒護科名籍股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 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之文件。
    • 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3. 申請期間: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4. 收容人若於矯正機關內已填具「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同意本監代其列印電子戶籍謄本者,其親屬可免附收容人之戶政文件。

返家奔喪(探視)的申辦文件,一定要親自到本監遞交紙本嗎?

為達簡政便民,並提升返家探視之辦理效率,因此收容人親友申辦返家奔喪(探視)時,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相關應備文件。

 返家探視(探視)的日期能由收容人家屬或親友自行決定嗎?

本監核准收容人返家奔喪(探視)之申請後,即儘速擇日安排相關戒護返家奔喪(探視)勤務。又基於機關人力運作及戒護安全等考量,因此返家奔喪(探視)的日期無法由收容人家屬或親友自行決定,惟針對申請返家奔喪之案件,本監原則上仍會在喪葬(出殯)前完成返家奔喪。

返家奔喪(探視)的日期能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因此返家奔喪(探視)的日期及時間無法事先通知收容人家屬或親友,惟於抵達返家奔喪(探視)地點前仍會通知收容人家屬或親友。

返家探視(探視)的交通及相關費用,是由收容人負擔嗎?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返家探視的交通及相關費用應由收容人負擔,負擔方式包含從收容人本人保管金扣款,或由收容人親友代為繳納等方式。

辦理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1. 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2. 對象:本監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
  3. 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
  4. 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
  5. 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
    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等文件。本監對申請者核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屬同住。

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1. 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本監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2. 注意事項
    • 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點交予本監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 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 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 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 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 同住期間屆滿,即應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申請移監、外役監相關事項

受刑人親友可以申請讓受刑人移到比較近的監獄,以方便日後去監獄辦理接見嗎?

考量部分受刑人家屬因年邁、年幼或健康因素致不克遠途跋涉至受刑人執行監獄辦理接見,因此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移到有助於其年邁、年幼或有其他健康因素之家屬更加便利辦理窗口接見之指定監獄:

  1. 受刑人之父母、配偶年滿65歲或有子女未滿12歲。
  2.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疾病或身心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

承上題,受刑人親友要怎麼申請這類型的移監?

  1. 受刑人如有這類型的移監需求,應填寫申請移監審核表,並檢具最近1個月內之戶籍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家屬關係及戶籍地之資料、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向執行監獄相關科室提出申請。
  2. 受刑人之親友亦得向受刑人執行監獄提出移監的申請,即將前述之證明文件遞交予執行監獄指定窗口。窗口收件後,會儘速將接獲之申請文件轉交予受刑人,並記明接獲及轉交之時間,然後請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程序辦理。
  3. 為達簡政便民,因此受刑人之親友遞交申請移監相關證明文件時,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予執行監獄指定窗口。

承上題,這類型的移監申請一定會過嗎?

  1. 不一定。有可能因受刑人資格條件不符;或指定移入之監獄條件不符或難以繼續收容受刑人等情形,而否准移監申請。
  2. 受刑人因有前述移監需求,而向監獄申請移監者,執行監獄會先就受刑人之資格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如受刑人符合下列規定,執行監獄會將檢附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矯正署審查:
    • 新入監執行已逾3個月或由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6個月。
    • 殘餘刑期逾4個月。
    • 無假釋案件在審查中。
  3. 矯正署會根據監獄陳報之資料,進行准否移監之審查,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 受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
    • 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
    • 執行監獄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 指定之監獄無重大施工、修繕;或急迫之安全或衛生危險。
    • 受刑人指定之監獄不符前述(一)、(二)、(四)之情形者,矯正署得依受刑人意願,核准移送與指定之監獄在同一地區之其他監獄。受刑人親友如不清楚同一地區之劃分方式,得逕向執行監獄戒護科詢問。

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外役監遴選受刑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積極資格
    1.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3分之、累犯逾2分之1。
    2. 有悛悔實據且 1 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受刑 人依個別處遇計畫應受治療
      性處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有悛悔實據:
      1. 應受毒品犯處遇者,未完成基礎處遇或未參與進階處遇達 48 小時以上。
      2. 應受酒駕犯處遇者參與處遇未達 24 小時。
      3. 應受性犯罪處遇者未達再犯風險顯著降低之評估。
    3. 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無下列情形 者:
      1. 受刑人 1 年內曾受監獄施以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第 1 項之懲罰。
      2. 現罹法定傳染病。
      3. 現受和緩處遇。
      4. 受刑人在監執行中有脫逃或暴動之行為。
  2. 消極資格: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1.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2. 所犯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3. 犯刑法第 135 條第 4 項後段、第 136 條第 2 項致重傷、第 161 條、第 302 條之1 第 1 項、第 2 項後段、第 303 條、第 328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後段、第 330 條第 1 項、第 33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47 條第 1 項、第 348 條之 1 之罪。
    4.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前段、第 4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罪。
    5. 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8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
    6. 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35 條第 2 項、第 3 項犯同條第 2 項、第 36 條第 3 項、第 4 項犯同條第 3 項之罪。
    7.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4 條第 3 項、第 4 項之罪,不在此限。
    8.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之罪。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9. 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10. 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第 2 款之人口販運罪。
    11. 犯前十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所列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之家庭暴力罪、第 61 條之違反保護令罪。
    12. 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13. 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
    14. 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請問如何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

  1. 目前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每季辦理1次,受刑人可依本監公告,向管教人員提出申請,經本監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及評比初核積分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覆核。
  2. 矯正署覆核參與遴選受刑人之積分,並依積分高低序次提請外役監遴選小組審議,審議決定須經遴選小組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同意行之,並依受刑人志願及外役監需求缺額辦理分發作業。
  3. 收容男性之外役監有八德外役監獄、明德外役監獄、自強外役監獄、武陵外役監獄、臺中監獄附設臺中外役分監及屏東監獄附設屏東外役分監。

受刑人移監的日期能事先通知家屬嗎?

  1. 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因此受刑人移監的日期及時間無法事先通知受刑人家屬,惟移出監獄仍會於移監作業完成後3日內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並作成紀錄。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 前述家屬或最近親屬如有數人,移出監獄得僅通知其中1人。

申請出、在監證明相關事項

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人「在監(所)證明」?

  1. 申請要件:收容人因須辦理兵役手續、財產繼承、助學貸款、學雜費補助、農保及勞保與健保事宜、低收入補助、殘障補助、老人年金、老農年金及國民年金補助、房屋車輛過戶、離婚協議、子女教養…等事項,需申請在監(所)證明者。
  2. 申請在監(所)證明書時,應由收容人本人提出申請。另如家屬前來申請,必須攜帶身分證及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並經收容人事先同意書寫報告申請,始可發給證明文件。
  3. 作業程序:由收容人自行書寫申請報告或依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監申請經核可用印後,發給在監(所)證明,再由指定之家屬領回或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請問應如何申請收容人「出監(所)證明」?

  1. 非利用網路申請
    • 前收容人必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至本監辦理,如委託親屬前來代辦,必須攜帶委託書、前收容人身分證,代領人身分證、足以證明雙方親屬關係之文件,以供查核。
    • 相關表格可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下載(網址為https://eservice.moj.gov.tw/)。
  2. 利用網路申請
    • 請連結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為https://eservice.moj.gov.tw/)”,下載申請書後,確實填寫申請表所列每一欄位,連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寄至本監,並請自備回郵信封填妥收信地址及收件人姓名。
    • 本監收到申請書審核核准後,將開具證明,並以郵寄方式寄予申請人(請自備回郵信封填妥收信地址及收件人姓名) 。

需要收容人委託書、印鑑證明或委託證明書,該如何申請?

  1. 申請收容人委託證明書,因委託辦理事件不同,可分為辦理一般事件委託書及申請印鑑之委託書等二種。
  2. 如係申請辦理一般事件 (指紋)委託書,收容人親屬可至相關業務主管機關領取委託書或授權書,郵寄或於本監總務科收發室寄(送)入予收容人。另亦可填載空白制式指紋委託書,由收容人自行書寫報告附上委託書或授權書提出申請,再依程序辦理。案經本監核准後,由戒護科蓋指紋驗證章後核發,由收容人具領郵寄予家屬。
  3. 如係申請辦理印鑑證明相關之委託書,可將委託書郵寄或於總務科收發室寄(送)入予收容人,由收容人填寫並與報告一併送陳,待核准後,由戒護科發函戶政機關辦理,並副知受委託人,戶政單位收到公文後將聯絡受委託人前往辦理。
  4. 如係收容人親屬親自到機關具領相關委託書,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及印章,再經核對屬實,即可簽署領回。

申請監內結、離婚相關事項

請問在矯正機關內收容,可以辦理結婚嗎?

  1. 96年5月23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結婚,因此,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無須在監內辦理結婚。
  2. 為完善收容人結婚制度,收容人可提出報告申請並檢附男女雙方身分證影本各乙份,經核准後辦理,機關將通知其家屬(長),並協助戶政機關完成相關手續。
  3. 申請方式:結婚當事人因收容在矯正機關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矯正機關者)可攜帶相關文件逕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申請登記日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或商請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協助至該矯正機關,查實當事人表達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辦妥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 。
  4. 所需相關文件為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居留證或護照)、印章(或簽章)、又當事人應備妥一年內之彩色照片一張。

夫(妻)因犯罪被判刑入監執行,要與其離婚,如何提出申請?

  1. 夫妻有一方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者,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訴訟。
  2. 收容人與配偶協議離婚後,由收容人填寫正式(經機關長官簽核)報告單述明離婚意旨,並申請在監(所)證明,再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上述資料完備後,收容人配偶可持資料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 另亦可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並說明配偶在某矯正機關執行,戶政人員會與該矯正機關之戶政事務所聯繫,委請代辦離婚手續。此外,戶政事務所會函請矯正機關配合辦理,並提供辦理離婚手續所需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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