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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在監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0
  • 資料點閱次數:7206

生活管理

請問親屬調查表目的為何?填表內容會不會影響收容人呢?

為瞭解每位收容人之個別狀況,本監會寄送「親屬調查表」,以瞭解收容人之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等相關資料,作為個別處遇之參考,填表內容不會對收容人產生不利影響。

收容人可以抽菸嗎?有何相關規定?

  1. 未滿20歲、依菸害防制法、監獄行刑法或其他矯正法規規定不得吸菸之收容人,本監禁止其吸菸;無上述情形之收容人,得於本監指定時間、處所吸菸,每日至多10支。
  2. 本監雖有條件的准許收容人吸菸,但吸菸有礙健康,爰基於教化職責,仍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及宣導,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
  3. 菸品由本監合作社依市價販賣,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品牌及數量本監得酌予限制。
  4. 收容人為依法禁止吸菸者,或經調查為不吸菸者,不得購菸;無前述情形之收容人,以二週購買5包菸為原則,購買金額由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小孩或親屬無人照顧,如何尋求協助?

收容人新入監後,本監辦理收容人未成年子女照顧協助需求宣導及調查工作,並於收容期間適時宣導。針對「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子女照顧協助調查表」填寫有12歲以下子女者,均應進一步確認其子女受照顧情形,說明調查工作之意旨、社政單位處理流程及疏於照顧兒少之法律責任,並實施個別晤談,以加強瞭解其家庭內兒童受照顧狀況,確保兒童之人身安全。各機關如遇收容人有未成年子女需協助照顧,應填具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並將該通報表以線上(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或傳真方式通報其子女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收容人於矯正機關期間,家中子女或其他親屬遇有照顧協助之需求時,得自行書寫報告申請協助。

入本監可以攜帶小孩嗎?飲食及生活用品應如何處理?

  1. 依據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規定,入監(所)及在監(所)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監獄(看守所)得准許之。其中,殘餘刑期逾二個月之入監或在監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監獄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監獄得准許之。子女隨母入監(所)最多至滿三歲為止。但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評估,認在監(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者,最多得延長在監(所)安置期間至子女滿三歲六個月為止。
  2. 收容人攜帶子女之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等,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由矯正機關給予或供用之。
  3. 本監收容對象為男性受刑人、男性刑事被告、收容少年與暫收裁定受觀察勒戒處分之男性收容人,依相關規定,入監時不得攜帶子女。

吃素的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應該怎麼辦?

收容人若因國籍或宗教信仰之不同,確有茹素需要,可向本監敘明原因,並提出茹素之申請,經核准後,由本監炊場烹煮素食的餐飲供應之。

收容人沒錢如何請律師打官司?

  1. 可洽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各縣市均設有分會)提供協助。
  2. 該會協助事項包含:
    (1)法律諮詢(現場面談、電話、視訊方式)。
    (2)打官司(訴訟代理)。
    (3)撰寫法律書狀。
    (4)協助調解法律糾紛。
  3. 申請法律扶助資格:經濟狀況(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符合該會無資力標準)。
  4. 申請法律扶助不審查經濟狀況的情形: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債務人。
    • 刑事辯護/少年輔佐案件: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之審判程序;被告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於偵查或審判程序無法為完全陳述;被告為原住民、於偵查或審判程序。
  5. 因在監、在押無法親自到場申請,可填寫書面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寄至該會當地分會,或備妥委託書由他人代理申請,代理人最好熟悉案件事實,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狀況。
  6. 申請時請攜帶以下文件:
    • 申請人身份證,如為代理人幫忙申請,則代理人應攜帶申請人及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
    • 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的戶籍謄本)。
    • 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請攜帶當年度的證明文件。
    • 如無第(三)點的證明,請攜帶全戶(包含申請人、父母、配偶、子女與其他同財共居的親屬)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所得清單須向各地國稅局申請,國稅局電話:0800-000-321)
    • 訴訟案件相關資料。
  7. 申請法律扶助之結果通知:分會受理案件後,約3至5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並寄發通知書。如果對審查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通知書後30天內申請覆議。
  8. 申請法律扶助原則上一年准予扶助案件以「三件」為限。
  9. 通過法律扶助申請,費用負擔之情形如下:
    • 申請法律扶助並通過該會准予「全部扶助」時,就不需要支付律師費。
    • 申請人因為經濟狀況稍微好一點,審查委員決定「部分扶助」時,則需要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
    • 申請人的案件在扶助過程中或是案件結束後,發生需要繳納跟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時(例如:裁判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等),可以向該會申請支付,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

本監會供應熱水洗澡嗎?

  1. 冬季期間(每年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底止)每一開封日,供應收容人適當溫度之熱水沐浴。
  2. 其他時段(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止)則以每週2次,或於氣溫低於攝氏20度之開封日供應之,以維護收容人衛生保健之需求。
  3. 少年、65歲以上高齡收容人及病舍收容人為全年度每日供應熱水沐浴。

請問本監收容人可以看電視或聽收音機嗎?

經本監核准,受刑人或被告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

本監多少收容人用一間舍房?會限制用水或用電嗎?

  1. 由於本監各收容空間隔局及面積不一,各舍房視面積大小分配收容人數。
  2. 為落實節能減碳,並讓收容人從生活中養成珍惜資源的好習慣,避免水、電浪費,本監訂有用水、電扇及電燈開啟時間之相關規定。
  3. 舍房均裝有排風扇,以促進通風。用水方面,視生活作息需要定時供給,舍房內並備有儲水桶,供儲水使用。

請問廁所是蹲式還是坐式?會有遮蔽嗎?

為考量場舍環境衛生及預防各類傳染病,本監舍房內之廁所以蹲式為原則,但部分場舍設有坐式馬桶,供老弱、罹病者或行動不便者使用。此外,廁所設有適當之遮蔽設施,以維收容人隱私及戒護安全之需求。

收容人一天的生活情形為何?

  1. 為使收容人改悔向上,適應社會生活,矯正機關提供作業、教化(本仁愛之觀念與同情之心理,瞭解個別情況與需要,予以適當之矯正與輔導)、給養(為保健上之需要,提供足夠之主副食營養)、衛生(提供衛生設施,以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為目的,並經常實施衛生教育,教導其遵守公共及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 及醫治。收容人一天之生活即依照前述項目排定其一天之生活作息。
  2. 本監收容人過著規律的生活,平日除固定之運動、用餐、休息時間外,本監還會安排各種作業、敎化、教育、輔導、文康活動或技能訓練等課程。例假日收容人均在舍房內活動,如整理內務、閱讀書報、看電視、聽音樂等。
  3. 被告如未自願參加工場作業者,配住舍房,除出庭、運動、看病、接見時間出舍房外,其餘時間多在房內依作息時間閱讀書報、書寫書信或書狀、收聽收音機或收看電視等。

在本監會被欺負嗎?如果被欺負該怎麼做?

  1. 本監嚴禁有欺凌之情形,若收容人間有欺凌之情事發生,本監對加害者會依規定嚴懲,對受害者會予以關懷和輔導。
  2. 收容人倘被欺負時,可直接向其直屬管教人員報告,或投陳意見箱反應。另管教人員於接獲訊息後,將隨即進行真相之瞭解,若陳述屬實,則依相關規定處理。

有人自稱職員,告知可幫忙早日離開,但需交付費用,如何處理?

若有人自稱是矯正機關職員,告知可以幫忙親屬早日離開機關,但須交付一筆費用打通關節,絕對係屬違法行為或電話詐騙,如有上述情事,請向矯正機關查詢求證或洽各機關政風室檢舉諮詢,以免受騙。

如果擔心家人在矯正機關內過得不好?如何得知其近況?

  1. 收容人親友可透過各類接見、通信、懇親會等方式,得知收容人在機關內之生活情形。
  2. 本監定期辦理收容人家屬參訪活動,並會派員引導及說明,家屬可藉由該活動,實際瞭解收容人生活環境。
  3. 收容人如有外醫住院、違規或移監者,本監均會主動通知家屬,請家屬寬心。

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入本監執行時,可否購買物品?有限制規定嗎?

  1. 入本監執行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及勞作金手摺,用以登載監內之購物及其他支出紀錄。
  2. 收容人向本監消費合作社申購之物品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類)與「非一般性用品」(電器、電池、棉被等非食品類)。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以低於巿價販售,並於接見室及各場舍公開,使外界及收容人知悉 。
  3. 本監基於維護秩序與安全,一般性用品每人每日消費以新臺幣(以下同)300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600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
  4. 非一般性用品消費金額分別超過300元及600元時,須分別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始能購買。

想要領回保管物品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1. 申請方式與程序:
    1. 收容人或其親屬親自申請:由收容人或其親屬向本監提出申請,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經核准後,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具領 。
    2. 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eservice.moj.gov.tw/)申請,本監接收後將申請案件轉送承辦人員,審核確認收容人或其親屬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書影本無誤後,郵遞通知申請人到機關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
  2. 禁見被告申請領回保管物品,經法院或檢察署同意後,按程序1之A辦理
  3. 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在本監內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本監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收容人釋放前,倘返鄉車資不足,得向本監索取「更生保護申請表」,經審查核准後,填具「收據」,由更生保護會資助返鄉旅費;如為身心障礙,經評估無法自行返家者,由本監先行聯繫其親友至本監接返;倘屬無法自理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連繫更生保護會或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事宜 。

監內醫療

出境逾兩年致戶籍被除籍,對於收容人有何影響?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在臺無戶籍者,無法加入健保。未納入健保之收容人罹病時,接受公醫或自費門診治療。

被除籍之收容人,如何恢復戶籍,以辦理投保事宜?

  1.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 提供護照資料內頁(基本資料與相片頁)及最近一次蓋有海關入境章戳頁面之影本。
    •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2. 非持中華民國護照入海關者:
    • 由收容人親友備妥收容人委託書、在監證明、2吋彩色照片1張、身分證影本等文件,以及規費400元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辦入國許可證副本,再寄予收容人。
    • 收容人填寫委託戶政機關代為恢復戶籍於監獄之同意書1份。
    • 收容人備齊上述文件,書寫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本監函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恢復戶籍,再依規定辦理健保投保事宜。

收容人進入本監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本監提供之醫療照護,如下:

  1. 預防保健: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人列冊追蹤。另對收容人實施衛生教育,預防疾病發生。
  2. 疾病治療:收容人身體不適,將由醫師診察治療,提供妥適的醫療照護。
  3. 傳染病防治:新收時,即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檢驗有無罹患愛滋病或梅毒)及胸部X光擴大篩檢,以達及早發現,及時治療之效。另各機關每年固定辦理1次擴大篩檢,以增加防治效能。

罹患慢性疾病者於本監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1. 目前多數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合作醫療院所亦進入本監開設各科門診。又無法使用健保醫療者,則由公醫看診,故收容人如有看診需要,可向場舍主管報告後掛號,即可獲得妥善治療。
  2. 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可在監內申請看診領藥。惟為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用藥紀錄等,提供本監參考。
  3. 如在本監無法妥善治療,醫師會建議安排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親屬毋須過度擔心。病況嚴重時,本監亦會斟酌申請保外醫治,以應需求。

收容或執行期間,倘有服用藥物之需求時,如何處理?

  1. 二代健保實施後,已有醫療院所進入本監開設門診,如因罹患疾病有須服用藥物者,得於本監內門診就醫,並依醫囑服用藥物。
  2. 收容人進入機關時得攜帶藥品,藥品應備有完整之藥袋包裝或處方箋可供辨識,藥袋包裝之標載應包括病患姓名、藥品名稱、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藥品用法及用量、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調劑者姓名以及調劑或交付日期,經機關核對後發給使用。須施打胰島素者,應備妥診斷證明書、處方箋、針具及須使用之藥品。
  3. 在本監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之藥品,卻無法於本監取得者,得填具申請表,向本監申請由親友送入藥品。外袋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以收容人本人之藥品為限。
  4. 送入方式:收容人親屬得以郵寄、經由本監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本監許可之方式送入。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監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5. 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本監將會拒收。
  6. 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 收容人得自費將藥品寄至指定處所,或請親友至本監領回。
    • 如收容人不為處理,本監得將藥品逕為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矯正機關內收容人是否納入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本監收容人納入健保分析:

  1. 四類三目(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執行期間逾 2 個月之受刑人,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2. 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及應執行期間 2 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3. 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人,以及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之外籍收容人。又外籍收容人若領有居留證且在臺居留期間滿六個月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納入健保。

具有健保的收容人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1. 收容人負擔費用,如下:
    • 掛號費:本監內門診0至100元不等,依醫院訂價而異。
    • 部分負擔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凡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免部分負擔。
    • 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10%至30%。住院時間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2. 收容人無法繳納掛號費或部分負擔費用時,本監將會由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容人出監(所)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催繳。

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健保費用有欠繳情形,法務部是否會代繳?

  1. 在本監接受刑之執行、保安處分或保護處分,且期間逾 2 個月之收容人(屬四類三目收容人),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但不論係屬四類三目收容人或其他保險類別之收容人,其入監前之健保費如有欠費情形時,法務部均不會代繳。
  2. 四類三目收容人如因欠費遭鎖卡,健保署將於其入矯正機關後予以解卡,不致影響其入機關後使用健保醫療之權益。

沒有納入健保的收容人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1. 受刑之執行2個月以下,且符合健保資格者,應自行持續納保,並繳交保費,以免健保中斷。如已加保未領卡或卡片遺失、毀損等,入機關前應儘速補辦健保卡,以維權益。
  2. 收容人如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致無法加入健保者,於本監內罹病時,本監會另行延聘醫師提供診療,或由合作醫療院所提供公益門診。惟如有戒送醫院診治之情形者,費用由收容人自行負擔。至於符合清寒補助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3. 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之收容人,因刻正申辦而無健保卡、辦理投保中、不在保或積欠健保費用遭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時,得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後續由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及矯正機關,輔導其納保或辦理欠費分期繳納等措施。

收容人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時,卻罹患疾病需要就醫時,如何處理?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收容人就醫時應自行負擔掛號費用,以及門診、急診或住 院等相關醫療費用,收容人如有經濟困難,無力向醫療機構繳納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得循下列方式辦理:

  1.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規定情形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請無息貸款。
  2. 向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由矯正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
    1. 申請期限:接受診治前或接受診治後三個月內。
    2. 應備文件:最近一年內村(里)長所開具之清寒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等資料。
    3. 收容人之經濟困難狀況於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後仍未改善,仍有就醫需求者,須重新提出申請。
    4. 經認定符合經濟困難無力支應醫療費用之收容人,於接受診治療程結束後六個月內,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得支付醫療費用者,機關得自保管金或勞作金扣繳。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將追繳為收容人延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 提供不實之資料。
      • 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收到機關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1. 目前本監內備有各類健保門診,但看診時仍需自費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不具健保資格的收容人除公醫門診外,其餘醫療亦需自費,如收到相關催繳公文,應依限繳納。
  2. 收容人親友得將醫療費用,以郵政匯票方式寄入或親至本監接見室寄入現金予該收容人,俾利辦理相關醫療扣款事宜。

收容人於何種情況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親屬嗎?

  1. 收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療,如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在本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或由收容人提出自費外醫報告,經核可後戒送外醫。
  2. 收容人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本監會通知親屬前往探視(禁止接見收容人應經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各項侵入性檢查、手術亦須親屬配合前往醫院,簽署同意書。
  3. 探視親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規定接見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收容人可否指定戒護外醫時間及醫療院所呢?

  1.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規定,收容人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爰此,收容人如有戒護外醫需求,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本監指定就醫時間及醫療院所。
  2. 收容人戒護住院時,優先安排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醫院不得向收容人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請問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1. 保外醫治之條件:
    1. 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經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2.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條之一般保外醫治規定。
  2. 保外醫治程序可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等2種,分述如下:
    1. 一般保外醫治:本監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經審核核准後,通知受刑人親屬至地檢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
    2. 緊急保外醫治:本監檢附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由典獄長簽准後函請檢察署依職權處分,再通知受刑人親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相關事宜,完成後函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3. 受刑人保外醫治條件、辦理程序及審查作業流程:
    1. 受刑人病況符合監獄行刑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且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本監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其保外醫治:
      1. 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2. 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而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醫治照護。
      3. 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
      4. 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5. 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6. 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2. 機關辦理程序與審查:
      1. 各矯正機關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病歷摘要),並先參酌醫囑,以及評估下列各種情形:
        1. 病況嚴重性
        2. 疾病治療計畫
        3. 生活自理能力
        4. 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規劃。
      2. 在前項評估中,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協助評估。
      3. 受刑人向本監請求保外醫治者,本監需交由醫事人員,依其病況是否符合「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條第 1項 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於陳報保外醫治前,須戒送受刑人至醫療機構就診或住院,取得診斷書、病歷摘要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參酌醫囑評估其病況嚴重性、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等規定審酌辦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刑人。
    3. 綜合上開情形判斷是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63條之保外醫治構成要件。又除有緊急情形得由本監核准辦理先行保外醫治外,其餘依法均須由本監陳報「保外醫治報告表」,詳述其病況、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計畫等,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辦理。
  4. 被告如罹重病,在所內不能為適當之治療,由本監合署辦公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報請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是以,尚無保外醫治之適用。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應行注意事項為何?

  1. 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下:
    • 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 應依照醫囑接受治療。
    • 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如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監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本監並申請核准。
    • 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 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等文件。
    • 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 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2. 本監對於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各項應遵守事項之處理方式:
    •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者,本監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監得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 但是,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上述所列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或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本監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等情形之一者,本監得逕行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廢止其保 外醫治核准。。
  3. 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書,由本監視病情需要辦理展延。
  4. 保外醫治期間,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療或改善時,應依本監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再返回本監執行殘餘刑期。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死亡,其親屬應辦事項為何?

  1. 持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之地檢署辦理交保金領回事宜。
  2. 持死亡證明書前往本監,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死亡之查核程序,以及除籍手續。
監內作業、技能訓練

本監收容人是否需要作業?作業項目有哪些?

  1. 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均應參加作業;被告得依其志願選擇參加作業與否。至於收容少年及受觀察勒戒人等,則依其處遇需要,從事適當之教化活動、習藝或技能訓練等。
  2. 作業方式包含自營作業、委託加工作業、指定監外作業、視同作業等:
    • 自營作業:指由矯正機關依其特性發展具技術性及效益之作業項目,從自購原料、機具設備,到從事生產製造及行銷,均以自給自足、永續發展之理念營運。
    • 委託加工作業:指外界廠商委託本監承製或代工產品,由於必須在矯正目的、機關安全及外界廠商需求間取得平衡,因此多為無戒護安全顧慮之作業項目為主。
    • 指定監外作業:指受刑人在非監獄管理之其他特定場所工作,其包含戒護監外作業及自主監外作業。
    • 視同作業:指受刑人協助機關內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維持機關日常清潔及運作等作業。

作業有領薪水嗎?勞作金(薪水)是否可自由動支?

  1. 凡參加作業之收容人均應給與勞作金,並依其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之。
  2. 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惟收容人如有動用非自由使用勞作金之需求時,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額度或其他事由,經本監核准後始得動支。
  3. 非自由使用部分則由矯正機關予協助儲蓄,於出監(所)時發還,做為日後更生之用。

收容人可以參加職業訓練嗎?能否取得證照?

  1. 本監對於收容人之技能訓練非常重視,其目的是使收容人學得一技之長,俾利離開矯正機關後易於謀職。因此,收容人可以依其志趣報名參加職業訓練。
  2. 本監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之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 最近半年內無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者。
    • 結訓後五年內合於報請假釋(免訓、停止執行)要件或期滿出監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 非隔離犯者。
  3. 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技能訓練分為考取證照技訓班及短期技訓班,如收容人參加考取證照技訓班,結訓後經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他專業機構舉辦之技能檢定合格,即可取得證照。

本監是否有辦理就業宣導或職業介紹?

  1. 本監邀請桃園市就業服務中心及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人員,蒞監辦理職業訓練暨就業觀念宣導及更生保護會業務宣導等課程,提供即將出監之收容人就業資訊、職業介紹宣導及就業輔導,以熟悉就業與職訓相關資訊,並配合勞動部「一案到底」就業服務,依出監收容人意願以轉介單轉介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俾利出獄後,謀職就業能無縫接軌。
  2. 收容人離開本監後,可攜帶出監(所、校)證明,至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尋求協助,或親臨各地就業服務中心(站)櫃台或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申請就業媒合、查詢職業技能訓練班別等,對於另想創業者,亦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尋求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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